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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单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向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时,其标准为: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。
2、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支付半个月工资。
3、2、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、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,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。
4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。
5、 “月工资”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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