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有:
1.经审批批准的宅基地,使用人有长期使用的权利。但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土地,或依法重新规划土地时,使用人应服从国家或集体组织的统一规划,调整使用的宅基地。
2.使用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、工棚等建筑物居住、使用。宅基地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为建筑人所有。
(资料图)
3.使用人有权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上种植树木,树木的所有权属种植人所有。
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有:
1.宅基地不准买卖、出租、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。找法网提醒您,买卖、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,不予准许。
2.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权,不得妨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。
3.公民使用宅基地应注意相邻关系,照顾相邻人的合法利益。
二、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确定方法如下:
1.按照政策后搬迁入村的农户。
2.因子女顶替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,不认定为集体成员。
3.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,认定为集体成员,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。
4.在校学生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,认定为集体成员,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。
5.跨省结婚的,限于户籍政策原因,户口暂时不能迁入的,以其结婚证为依据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,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。
6.外嫁女户口仍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,认定为集体成员,可以确权宅基地使用权。
三、农村宅基地,一户只能有一块。是以户为单位。如果两家都只有一户宅基地,在同村村民之间可以互换,互换后,可以变更宅基地登记手续。宅基地上有房屋的,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该房屋,当然也间接享有使用宅基地的权利。如果房屋已经没有了,则宅基地不能继承,应由村集体收回,另行分配。